商標申請,商標註冊,大陸商標,新加坡商標,日本商標,與著作權、版權分屬不同法律概念,受不同法規範,千萬別混同
著作權干我何事?
高達8成以上的人都會接觸到的事,信嗎?
Line、Facebook、IG甚至YOUTUBE,加上人手一機,每天都會接觸到圖文、影音
沒錯,這些文章、圖片、影音就是著作權要保護的標的。
每天早上,長輩的問候圖:
「早安!您好!祝您身心愉快,好運連連!」
「平安,是最大的福報。」
「金山、銀山,健康才是您的靠山。」
相信再熟不過了。
如果你有在經營社群、YOUTUBE(如古阿莫被告事件)、FB直播背景音樂,著作權跟你更是切身相關。
因為影音已然成為行銷主流、創作完成如果沒有妥適保管相關資料,當他人拿著近似的作品來主張你違反著作權時,不但影響你的事業,更需花費高額訴訟成本、時間勞力,苦不堪言。
且違反著作權更有刑事責任,有可能面臨牢獄之災或留下前科紀錄,不可不慎。
(著作權人所享有的這些權利如遭到他人侵害,針對這些直接侵害 著作權的行為,著作權法明定行為人應負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參現行法第88 條1),並科予程度不一的刑罰(參現行法第91 條以下),以落實著作權的保護, 這就是著作權法所規定的「侵權」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實務案例:
檢方起訴指出,橙果公司替丹比喜餅設計有「琉金一捻紅」金魚圖案的包裝盒、紙袋及宣傳手冊,被台南科技大學視覺傳達設計系畢業生陳玥呈指控抄襲。陳玥呈發現外盒上的金魚圖案與他在2006年10月間所創作之美術著作雷同,認定橙果公司未經他的同意,擅自以重製的方法侵害其著作權,向檢方提出告訴。
影片出處:重製侵權!橙果敗訴 抄襲金魚判賠65萬
發佈日期:2011年11月12日
因此,除了使用上取得授權之外,如果是自行創作的圖文、影音,最好留存創作相關證據(存證登記)。
著作人舉證事項
壹、著作權創作保護原則
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總統令公布新著作權法,廢止著作權自願登記制度,但仍保留製版權登記之制度。
貳、著作人舉證之事項
著作權法為便利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之舉證,特於第十三條明定,凡於著作原件或其已發行之著作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之本名或眾所週知之別名,或著作之發行日期及地點者,該等表示即生推定之效果。此項制度之實施對著作權人之舉證責任有相當之衝擊,著作權人之舉證責任將益形加重,在訴訟上必須證明下列事項:
一、 證明著作人身分
所稱「證明著作人身分」係指證明該著作確係主張權利人所創作,此涉及著作人是否有創作之能力、是否有充裕或合理而足以完成該著作之時間及支援人力、是否能提出創作過程文件等等。析言之,舉證確認著作人身分,對於著作權之歸屬有決定性之影響。
二、 證明著作完成之時間
按著作創作完成時即受著作權法保護,故著作完成日之證明攸關著作保護起始點之決定,及法律適用之準據。再者,著作抄襲之判定以接觸及實質相似為要件,最高法院判決即明確指出:「認定抄襲之要件有二,即(1)接觸,(2) 實質相似」,完成在前之著作既可免於抄襲之嫌疑,並可主張完成在後之著作係出於接觸並抄襲其著作。故訴訟上著作完成之時間往往成為雙方攻防之爭點。
三、 證明係獨立創作,非出於抄襲
所謂「獨立創作」乃指著作人為創作時,未接觸參考他人先前之著作而言。凡經由接觸並進而抄襲他人著作而完成之作品即非獨立創作之著作。從而,如何證明其著作係獨立創作所得,對於訴訟之成敗,乃有關鍵性之影響。
四、 證明僅模仿著作中不受保護之公共財部分
著作權法第十條之一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此即所謂著作權法保護思想之表達但不保護思想本身之展現。因此,他人著作中屬於公共財產之思想、構想、觀念、概念或原理等均係可接觸者,只要接觸後本於自已獨立之思維而有不同之表達,即可受著作權法之保護。
五、 向海關或警察機關請求查扣著作權侵害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