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保護你的創意,讓創作永續
Line免費線上諮詢freecall

商標申請,商標註冊,大陸商標,新加坡商標,日本商標,與著作權、版權分屬不同法律概念,受不同法規範,千萬別混同

著作權存證登記

​著作權干我何事?

​高達8成以上的人都會接觸到的事,信嗎?

Line、Facebook、IG甚至YOUTUBE,加上人手一機,每天都會接觸到圖文、影音

沒錯,這些文章、圖片、影音就是著作權要保護的標的。

每天早上,長輩的問候圖:

「早安!您好!祝您身心愉快,好運連連!」

「平安,是最大的福報。」

「金山、銀山,健康才是您的靠山。」

相信再熟不過了

如果你有在經營社群、YOUTUBE(如古阿莫被告事件)、FB直播背景音樂,著作權跟你更是切身相關

因為影音已然成為行銷主流、創作完成如果沒有妥適保管相關資料,當他人拿著近似的作品來主張你違反著作權時,不但影響你的事業,更需花費高額訴訟成本、時間勞力,苦不堪言。

且違反著作權更有刑事責任,有可能面臨牢獄之災或留下前科紀錄,不可不慎。

​(著作權人所享有的這些權利如遭到他人侵害,針對這些直接侵害 著作權的行為,著作權法明定行為人應負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參現行法第88 條1),並科予程度不一的刑罰(參現行法第91 條以下),以落實著作權的保護, 這就是著作權法所規定的「侵權」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實務案例:

檢方起訴指出,橙果公司替丹比喜餅設計有「琉金一捻紅」金魚圖案的包裝盒、紙袋及宣傳手冊,被台南科技大學視覺傳達設計系畢業生陳玥呈指控抄襲。陳玥呈發現外盒上的金魚圖案與他在2006年10月間所創作之美術著作雷同,認定橙果公司未經他的同意,擅自以重製的方法侵害其著作權,向檢方提出告訴。

影片出處:重製侵權!橙果敗訴 抄襲金魚判賠65萬

中時電子報

發佈日期:2011年11月12日

​因此,除了使用上取得授權之外,如果是自行創作的圖文、影音,最好留存創作相關證據(存證登記)

立馬免費評估委託存證或委託洽談授權

提交後請稍後等待回復!

立馬免費評估

著作人舉證事項

壹、著作權創作保護原則

  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總統令公布新著作權法,廢止著作權自願登記制度,但仍保留製版權登記之制度。

貳、著作人舉證之事項

  著作權法為便利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之舉證,特於第十三條明定,凡於著作原件或其已發行之著作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之本名或眾所週知之別名,或著作之發行日期及地點者,該等表示即生推定之效果。此項制度之實施對著作權人之舉證責任有相當之衝擊,著作權人之舉證責任將益形加重,在訴訟上必須證明下列事項: 

  一、 證明著作人身分

     所稱「證明著作人身分」係指證明該著作確係主張權利人所創作,此涉及著作人是否有創作之能力、是否有充裕或合理而足以完成該著作之時間及支援人力、是否能提出創作過程文件等等。析言之,舉證確認著作人身分,對於著作權之歸屬有決定性之影響。

  二、 證明著作完成之時間

     按著作創作完成時即受著作權法保護,故著作完成日之證明攸關著作保護起始點之決定,及法律適用之準據。再者,著作抄襲之判定以接觸及實質相似為要件,最高法院判決即明確指出:「認定抄襲之要件有二,即(1)接觸,(2) 實質相似」,完成在前之著作既可免於抄襲之嫌疑,並可主張完成在後之著作係出於接觸並抄襲其著作。故訴訟上著作完成之時間往往成為雙方攻防之爭點。

  三、 證明係獨立創作,非出於抄襲

     所謂「獨立創作」乃指著作人為創作時,未接觸參考他人先前之著作而言。凡經由接觸並進而抄襲他人著作而完成之作品即非獨立創作之著作。從而,如何證明其著作係獨立創作所得,對於訴訟之成敗,乃有關鍵性之影響。

  四、 證明僅模仿著作中不受保護之公共財部分

     著作權法第十條之一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此即所謂著作權法保護思想之表達但不保護思想本身之展現。因此,他人著作中屬於公共財產之思想、構想、觀念、概念或原理等均係可接觸者,只要接觸後本於自已獨立之思維而有不同之表達,即可受著作權法之保護。

  五、 向海關或警察機關請求查扣著作權侵害物

     著作權法第九十條之一規定申請海關查扣輸出或輸入之著作權侵害物之程序應以書面為之,並釋明侵害之事實。另依據海關查扣著作權或製版權侵害物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享有著作權或製版權之事項應釋明之」。故現行法對權利人申請海關查扣侵害物係要求以「書面釋明」來主張權利。 至於向司法警察機關提起告訴或告發,並要求其向檢察官申請搜索票以便搜索扣押著作權侵害物時,因無登記謄本之公文書可資為憑,告訴或告發人亦須舉證證明其權利,使受理之司法警察機關及核發搜索票之檢察官信其所主張為真實。

 


本著作係採用創用 CC 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 3.0 台灣 授權條款授權.

原文出處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著作權訴訟速戰速決
bottom of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