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低收入戶遭變更條件怎麼處理?|賀田網|免費法律談判技巧|經營戰略|人脈圈|免費影片分享

各位好 今天來跟各位
聊一個有關於低收入戶
後來因為條件變更被撤銷給付的情形
好 我們說大龍跟小麗兩
個人是一對恩愛的夫妻
但是人家說貧賤夫妻總是百世哀
兩個人因為沒有錢
所以就在*年的*月*號到了
台中市政府社會局去申請核定為
低收入戶
那麼從該月開始
每個月都可以受領生活輔助費
但是承辦人員在*年*月*號的
時候發現兩個人在*年的*月
*號就已經離婚了
離婚你的條件變更了
你沒有主動的來向主管機關申報
沒有申報 經過重新計算
兩個人分別的標準都不
符合低收入戶的標準
所以我今天台中市政府就發了一個公函
要求兩個人從*年*月*號開始起
每個月所受領的給付
你全部都要返還給我們社會局
好 後來小麗跟大龍當然不爽
收到公函之後
馬上他就打電話給台中市政府
社會局說我們可以主張信賴保護原則
我們有這個原則
法律上的權利可以主張
你怎麼可以隨便的來撤銷
那麼我們 到底要如何解決這個難題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