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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林赴陸賺錢記必懂白話大陸公司法(三),出資錯綜複雜怎解?|中國大陸商務法律|海內外商標、著作權註冊申請|賀田網

已更新:2020年3月20日

話說大陸公司法對於出資的型態有哪幾種?小林跟他人合資開公司可不可以用房產來代替貨幣作為出資方式?這裡要介紹的就是關於出資的種類以及相關問題的解決,股東出資是公司的第一桶金,小林想成立有限公司可以怎麼出資又會遇到什麼樣的問題呢?

簡單來說出資種類分為兩種:

第一是貨幣,第二是非貨幣,所謂的非貨幣,包括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等都可以作為出資,但非貨幣出資要求有三:

一、可評估作價:比如說勞務就沒辦法評估作價,不能夠把它作為出資。

二、可轉讓:勞務沒法轉讓,不能作為出資。

三、實估:不能高估也不能低估。

所以說非貨幣出資,要從三個方面來判斷,第一能不能作價,可不可以用錢算出來,第二能不能轉讓,第三可不可以評估。



***出資禁止

不得用勞務、信用、自然人的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作價出資。

***貨幣出資

1.沒有金額限制:一塊一毛也可。

2.沒有來源限制:小林以貪污、受賄、挪用侵佔公款的貨幣出資後取得股權是可以的。

因為在大陸民法中對貨幣一個重要特徵是佔有即所有,也就是貪污的10萬塊錢,轉到公司的帳戶裡,那麼這個錢就變成了甲公司的錢,甲公司就所有這貨幣。

後面對小林的行為追究處罰的時候、不能夠直接從公司帳上把錢轉出去,因為已經是公司的錢,只能夠採處置股權的方式來進行,假設小林當時貪污的10萬元出資算下來是50%的股權

,公安機關不能從公司帳上把10萬塊錢劃走,公司又是獨立法人只能夠把小林50%的股權拍賣變賣來進行查處。

***非貨幣出資:

首先實物出資,是指房屋、車輛、原物料這些出資,對於實物出資是指所有權換股權,繳納時應辦理財產權的轉移手續,比如小林承諾用一套房屋出資,出完後這個房子就是公司的,而公司是獨立財產對外獨立承擔責任,此時小林就喪失房屋所有權,獲得了一個有限責任的股東特權,小林通過喪失房屋的所有權換得股東身份、股東資格,只須承擔有限責任,最大的損失就是出資,不須要對公司債務再承擔額外的責任,跟合夥企業不要混淆,合夥人能不能用使用權出資呢?可以,因為合夥人不管用什麼出資,最後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都是無限連帶責任,所以對他的出資沒有限制,而股東出資為什麼有限制,股東只承擔有限責任,而公司是獨立擔責。

**對於非貨幣財產出資實估不得高估或低估:

以不享有處分權的財產出資實質上就是一個無權處分的問題,比如說小林現在租了一台設備

這個設備雖然是小林合法佔有,但是小林沒有所有權,把這個設備作為出資和李四王五一塊設立一個大天公司,我們知道出資的話必須用所有權出資,所以這個設備的所有權就轉移到了大天公司名下,相當於小林把自己租的一個設備賣給了大天公司,這就是一個典型的無權處分,回到大陸《物權法》的106條無權處分善意取得規定處理即可。

當事人對出資行為效力發生爭議的時候參照善意取得,也就是無權處分人是小林轉讓給受讓人

,原來的所有權人可以追回,但是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可以取得這房屋、設備的所有權:

(1)公司是善意的:不知道是小林租的。

(2)公司已經給了合理的對價。也就是股權已經算出來,小林這設備值30%的股權。

(3)手續全,也就是已經辦理了動產交付、不動產過戶。

這個物的所有權就是歸公司了。

**對於不動產的交付和過戶相分離的情況下是如何來處理?

1.第一種情況是交付但是沒有過戶。

例如:小林用他自己的一套房子來進行出資,這房子於1月1號已經交公司去用,但是過戶手續是10月1號才辦,年底12月份分紅的時候,小林說我1月1號就把房子交給公司了,從1月1號開始公司就靠著我的房子來經營已經開始盈利,所以分紅權要從1月1號開始計算這是對的,整個商法強調的是實際性、強調的是效率。

2.第二種情況是已經過戶了但是沒有交付。

比如說小林的房子是1月1號就辦理了過戶手續,已經過戶到公司名下,但是小林說我兒子今年要考大學,我要先住到這個房子裡,等到考完大學之後7月1號才把房子交給公司,公司說我8月份才靠你的房子掙錢,所以你分紅也是從8月1號開始往後算,公司這個請求是可以的。

這兩種情況不管是哪一種情況,都是從實際交付時小林開始享有股東權。

**土地使用權出資

在大陸獲得土地使用權有兩種方法,一種方法是劃撥,另一種方法是出讓,劃撥是無償無期限的給他用,而出讓是要交很高的出讓金,大陸只有出讓方式獲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也就是商業用地這一塊可以作為出資,如果劃撥的話必須要轉性,由劃撥轉化為出讓,補完出讓金之後才可以作為出資。

**股權出資

首先我們需要瞭解的是什麼是股權出資?甲乙丙丁成立了一家大天有限責任公司,現在按照了公司的設立協議,甲以他持有的小天公司20%的股權作為設立大天公司的出資,也就是現在甲沒有現金手上只有股權,要以持有的小天公司股權作為設立大天公司的出資,這個也是允許的,這就是我們講到的股權出資,本質上的問題,實際上是換了一個股東也就是股權置換。

原來甲持有的是小天公司的股權,他是小天公司的股東,現在把這個股權作為設立大天公司的出資,而現在甲已經把股權轉讓出去,甲就不是小天公司的股東,甲變大天公司的股東,大陸允許甲持有的小天公司20%股權,作為設立大天公司出資,但是這個股權出資有一些限制:

1.要求股權是甲合法持有並且可以轉讓。

2.要求股權沒有瑕疵沒有負擔。

3.滿足了股權轉讓法定手續。

4.因為它是非貨幣要求進行價值評估,要求股權沒有權利瑕疵或者權利負擔。

什麼叫做沒有權利負擔?說到負擔就是我們講的擔保的問題,是說股權權利質押的問題,比如說現在甲以他持有的小天公司的股權出資,但是這個股權曾經向銀行借過錢股權質押給銀行了

,這個借款還沒有還股權上面就有負擔,萬一甲不還銀行的錢,這個股權要被拍賣變賣而銀行優先受償,甲就不能用這個被質押的股權作為設立大天公司的出資,所以權利負擔是指這個股權上面沒有擔保。

而什麼叫做股權沒有權利瑕疵呢?沒有權利瑕疵主要是講小林當時承諾的股權出資已經到位,比如說當時承諾最後一期是2017年1月1號所有的股權出資到位,現在到了2017年1月1號如果出資期限已經到期但小林還有50%的錢沒到,這時候的股權就不是百分之百的股權,他的股權是有瑕疵的,可是我們知道大陸現在是允許認繳,就有限公司、發起式的股份公司允許認繳,認繳的話指允許分期繳納,比如說假設章程中規定第一期出資是2017年1月1號繳50萬,第二期出資是2018年1月1號繳50萬,現在到了2017年3月份,小林的第一期出資50萬已經到位,但是第二期出資時間還沒有到位,這時候小林用它的這個股權出資就不叫權利瑕疵,因為他沒有違反發起人協議,因為並不違反發起人協議第一期已經到位,出資人已經履行股權轉讓的法定手續,這個問題在有限責任公司中比較明顯。

所以假設甲持有的是小天房地產有限公司,我們知道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資兩合性,現在甲要把這個股權轉讓出去,小天公司要變成大天公司新的股東相當於是換股東了,換股東的話就會影響到小天公司的人合性,所以說這時候甲要想把股權轉讓出去給外人,需要經過小天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的同意,這個過半數就是我們講到的股權轉讓的法定手續。

****出資如果有瑕疵怎麼辦?

出資瑕疵一共是四大類:

1.出資違約:

什麼叫做出資違約呢?這個約就是指發起人協定出資協定,比如現在發起人協定中要求,最後一筆出資是2018年1月1號,所有人的出資都必須到位,現在到了2018年的4月1號小林還有一半未交他就是不交,這種情況下就是違反了當時時間限制,又如小林是貨幣出資違約,另外一個人李四用房屋出資,但就不辦過戶登記手續,李四則是屬於非貨幣財產的出資違約,總而言之這個違約就是看當時的出資協議是怎麼規定的。

對於出資違約需要掌握跟三類人的關係:

(1)跟其他發起人的關係,對其他發起人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對其他的足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2)對公司而言,本來承諾到期出資100萬現在到期只出了20萬,對公司來說就有一個80萬的大窟在這,所以對公司而言都是要求該股東必須補足。

第二個問題是發起人連帶,公司其他發起人跟該出資瑕疵股東承擔連帶責任,這個地方的連帶強調只有發起人承擔連帶,說明是不包括新加入的股東。

為什麼要求發起人承擔連帶,實際上發起人是公司的籌備人設立人,在理論上有一個共同擔保的義務,所謂的共同擔保是指要保證籌備的這個公司是按照當時設想的成立。

(3)跟債權人的責任是講,例如小林承諾出資100萬,現在錢不夠差80萬,他對債權人要承擔什麼責任?

第一個是講股東濫用行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由於濫用是一個惡意的行為,所以說這個股東的責任非常重承擔的是連帶責任。

2.出資不足的瑕疵:

原來小林承諾到期出資100萬,現在到期只出了20萬,沒有人格混同的情形,那個80萬我就是不交,雖然這個惡意比濫用要小得多,但是這種情況下出資瑕疵的股東也是屬有問題的股東,但是這責任就不是無限連帶那麼重了,他的責任範圍只在未出資的本息範圍內,股東出資瑕疵並且公司不能清償,這股東對債權人承擔的是補充賠償責任,在這邊債權人首先仍然是找公司的麻煩,因為公司是獨立責任,當公司還不了的情況下,第二順位才去找有瑕疵的股東,所以說這法條是叫做股東對債權人承擔的是補充責任,另外要說明的是這個責任是個賠償責任,是該股東向債權人去賠償。

而發起人和被告股東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說小林差的出資80萬,本來應該是小林對債權人負責,假設債權人是工商銀行小林對工商銀行要賠80萬,可是小林沒那麼多錢,這時候需要有發起人和小林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同樣這裡的連帶責任也只限于發起人之間不包括新股東,例外就是股權轉讓,瑕疵股權轉讓受讓人明知的情形。

**關於有限公司出資責任特別提到下面幾個重點

1.是一個一次責任,所謂的一次責任是指比如說公司的債權人有十個,發起人小林現在差的錢是8萬,當公司不能清償的時候,小林已經向其中的一個債權人甲還了8萬,這時小林的出資義務完成,其他的債權人乙再去找小林,小林就可以不管它了,所以說在出資瑕疵這個問題上,

股東小林最大的義務就是補8萬這一部分,不需要承擔無限連帶。

2.瑕疵股東小林跟公司的關係:

(1)發起人連帶,首先第一小林出資不到位的話,在公司內部是要向公司補足,並負發起人連帶責任,所以說在公司內部發起人連帶責任的對象是向公司承擔,可以說原告是公司,被告是小林和其他股東,這個連帶責任是在公司內部向公司承擔。

(2)跟債權人的關係:

是講公司不能清償的情況下,債權人開始找股東麻煩,在股東對債權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注意他的承擔連帶責任的對象是向債權人承擔,這邊特別提到出資不實對外之責任同上,但不同的地方在於對其他股東的責任,出資不實的發起人不需要對其他股東承擔違約責任,為什不用承擔違約責任?

例如:現在出資協議發起人協議中說小林用現金10萬、李四用一台設備出資,李四有沒有履行完發起人協議,有,只不過這個設備是需要法定評估機構評估、現在資產評估事務所買通了上面這些仲介機構,然後把設備虛假高估,這種情況李四損害了公司的利益,也有可能損害債權人的利益,所以他對公司對債權人的責任跑不了,可是當時發起人協議並沒有違反,所以說它和出資違約不同的是出資不實,對其他股東內部沒有違約責任,出資不實的話仲介機構是需要承擔責任的。

3.抽逃出資的瑕疵:

抽逃兩個點第一什麼叫抽逃出資,第二就是相關的責任,抽逃指未經法定程式把當時出的錢又抽回來,對抽逃出資大陸有一個司法解釋三12條是指以下3種情況:

(1)假利、假債和關聯交易:

首先要說的是假利、制作假的財務會計報告虛增利潤進行分配,公司今年沒賺錢結果弄了個假報告給大家分紅,相當於把當時出資的錢抽回來,第二是虛假的債權債務關係,也就是假合同利用假合同將出資轉出,第三是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什麼是關聯交易呢?舉一個簡單的例子,比如說萬科他要向華潤深國投信託借款,萬科當時的第一大股東本身就是華潤集團,但是要去借款的公司也是華潤深國投,在這深國投國際投資公司的大股東也是華潤,所以這時候萬科跟深國投之間的借貸關係就構成關聯交易。

在大陸關聯交易是不違法是允許的,只是不允許他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而關聯交易必須要公告,另外抽逃出資和代墊出資概念需要區分,大陸在設立公司的時候會委託代理註冊的公司去替你墊資設立,這個都是允許的,比如小林他承諾用100萬現金出資,但是實際上他沒這麼多的錢,他是跟他朋友大鵬借的或者是找代理註冊的公司來代墊出資,他們之間是個借貸關係,在公司成立一周的時候,小林通過假合同將100萬元從無憂公司的帳戶轉出來,然後還給大鵬,就這個法律關係而言:

第一小林和大鵬之間是一個借貸合同關係。

第二個關係小林和無憂公司是構成抽逃出資。

第三個關係他的朋友大鵬不構成抽逃出資。

因為從法律關係上來說他的朋友大鵬和公司沒有直接關係,所以構成抽逃出資,小林要對公司負責,那麼小林要承擔什麼責任呢?

這個責任還是從三個對象和其他的股東和公司以及和債權人這三個方面來掌握:

1.對其他股東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因為已經出資了不違反出資協議。

2.對公司必須負返還及連帶責任,它的連帶是與協助抽逃出資的這一些人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假利、假債、利用關聯關係、利用關聯交易。

3.對債權人的責任:公司債權人可以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

(1)範圍是在抽逃的本息範圍之內。

(2)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的仍然是個補充賠償責任。

4.增資時的出資瑕疵

公司增資的時候股東有權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約定等等除外,什麼叫做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來認繳出資呢?

1.第一計算的標準按什麼來算?

2.第二是如何繳?就是解決這兩個問題。

例如,無憂公司成立的時候小林承諾出資是100萬認繳也是100萬,但是實際只繳了10萬,所以他的實繳出資比例是10%,2018年無憂公司要增資2000萬,小林作為股東本來就有優先認購權,但是優先認購權到底是多少呢?這個比例怎麼算呢?

這個比例是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來算,小林實繳出資比例是10%,所以在這次增資的時候

小林有權優先認繳200萬,也就是2000萬的10%為200萬,小林可以再按照後來的增資協議

分期交付,比如第一年交10萬,第二年交30萬,第三年交100萬,這個認購的200萬可以再分期繳納,說到認繳其實就是等於可以分期。

所以什麼叫做增資瑕疵?

增資瑕疵是指剛才小林是有權去認繳200萬,假設增資協議中說到,這個200萬要在一個月內

交足,可是過了一個月小林還是沒有繳足還差100萬,這個時候小林就構成增資時候的一個瑕疵(增資瑕疵),對於增資瑕疵他的法律責任:

(1)第一對公司承擔補足責任。

(2)第二對債權人:債權人是請求該股東在未出資,也就是未增資的時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有區別的是下面第三個

(3)這個地方的責任請求的是未盡忠實勤勉義務,使出資未繳足的董事和高管承擔相應的責任

就這個法條而言,第一不是連帶責任,因為過錯是個相應責任,也就是說在增資的時候,董事高管沒有去催促本來一個月到期應該把錢交足的事情,董事高管一直不催,使的小林過了半年都沒有繳足,那麼這屬於董事高管有過錯應該承擔相應責任,第二這個地方它不是發起人也不是股東連帶,而是董事高管連帶,其他股東在增資的時候無需連帶責任,是因為他的時間點是公司成立之後,公司已經是獨立法人獨立的去運行,而股東的話是公司成立之後才加入的,依照兩權分離股東並不干涉公司內部增資。

**對該股東的限權

一、出資瑕疵的股東在股東權上有什麼限制呢?

1.首先對限權的第一句話可用限權新剩利來涵蓋:

股東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全面履行出資或者抽逃,公司可以對他的利潤分配請求權也就是分紅權作出限制。第二對新股優先認購權、第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對上面三個權利可以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這三個權利在理論上都是屬於自益權,自益權是可以被限制的,其中需要理解的就是什麼叫做相應合理限制?

講的就是按照實繳的出資限制,比如小林當時承諾出資100萬,到期只出了90萬,他仍然是出資瑕疵的股東,但不能說小林有瑕疵,一分錢都不讓他分,那就不叫合理限制而是限制過當了,所以是指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來加以限制。

2.該股東不能享有按出資比例確定的各項股東權:

實際上有些權是根據股東資格取得跟出資沒有關係,最典型的就是知情權、查帳權是屬於共益權的範圍。

二、剝奪股東資格

大前提是未出資或者抽逃全部出資,就是屬於出資瑕疵中更嚴重的(未出資在法條中和未足額出資是不一樣的概念)

未足額出資的實質要求是1分錢都沒有出,法定程式要求是催告,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間內還沒有返還的可以股東會的決議解除股東的資格,叫剝奪股東資格,法院在判決解除股東資格的時候,應當要求公司辦理減資程序或者由他人去繳納缺少的部分,因為股東少了錢也少了,在辦理減資或者第三人繳納出資之前,債權人請求等等應當支持,講的就是比如說公司股東會在1月1號開,小林一分錢都沒有出,股東會決定剝奪小林的股東資格,但是小林不服就去法院告,結果法院最後在3月1號的時候判下來,說這個剝奪股東資格是合理的,但是法院同時要說明公司要去辦減資程式或者大鵬要把這100萬補足,現在法院是3月1號判的公司是在3月20號去市場局辦減資程式或者3月20號大鵬補足,這時候出現三個時間點:

1月1號開股東會剝奪小林的股東資格。

3月1號法院判決生效。

3月20號完成了減資的程式

可是剛好在3月15號時,公司資不抵債,小林能不能說法院的判決都下來了,我已經不是股東了我不管了,答案是不能,他要等到3月20號辦完減資或者別人繳納完出資,也就是3月20號之後的事,債權人再找小林麻煩,小林才可以說不管,剝奪股東資格其實只在有限公司中有這個制度,另外瑕疵股權能不能作為設立新公司的出資呢?答案是不可以的,但是瑕疵股權可以轉讓,為什麼瑕疵股權不能作為設立新公司的出資?因為新公司的抗風險能力很差,而它的法律責任是跟受讓人是否知情有關,如果受讓人知情明知道小林違反了出資協議的這個股權有瑕疵,還硬去買小林股權的話合同是有效,只不過受讓人和小林要對公司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受讓人不知道的話受讓人就不需要承擔連帶責任,比如說小林現在違反出資協議差8萬塊錢,這種情況下他把股權賣給了大天,如果說大天知情的話,小林本來就是出資瑕疵股東,對公司就要承擔補足還有個發起人連帶責任,結果小林把股權賣掉了,這時候就有三方來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一是小林。

第二就是發起人。

第三還加了一個明知的受讓人。

***出資不適用訴訟時效的抗辯

假設小林有以下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出資的期限是2010年1月1號,結果到了2018年4月份小林的出資還沒有到位,這個時候訴訟時效是三年已經過了,公司說小林你要補足,小林能不能說過了三年訴訟時效我不給了呀?不能夠,因為在這不是債的關係。

下面第二種情況只要債權人是合格債權人沒有過訴訟時效期間,債權人請求瑕疵股東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被告股東出資超過訴訟時效抗辯,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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