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商標申請程序
申請案之提出
商標註冊申請案必須直接或透過郵寄的方式向越南國家智慧財產局(NOIP)或其位於胡志明市或峴港市的服務處提出申請。
越南籍的個人、具有越南永久居留權的外國個人,以及在越南有營業所的組織或個人,可以自行或透過在越南的合法代理人提出商標申請案。
外國申請人也可以向WIPO的國際局提出商標國際申請,透過馬德里協定或馬德里議定書,在越南取得商標註冊。 先申請原則
越南採用「先申請原則」,即同樣的商標有多個申請案時,只核准最早優先權日或申請日且滿足註冊要件的有效申請案。
若有多個申請案滿足所有要件且有相同的最早優先權日或申請日,則需協議決定准予註冊的申請案。若無法達成協議,所有申請案均被核駁。
著名商標即使未註冊,仍受保護。 程序審查
NOIP進行程序審查,確認申請案有效性。
符合形式要求的申請案會收到受理通知,並公告於智慧財產官方公報。
未符合形式要求的申請案需更正或補充文件。若未更正或更正不完整,NOIP發出不受理通知。
申請人可提出申訴或訴訟。 實體審查
6個月內進行實體審查,確認商標申請案是否符合保護要件。
若無延長時間限制,NOIP發出核駁意向通知,申請人可提出答辯或申訴。
符合要件的申請案支付註冊費後,NOIP核發商標註冊證。
透過馬德里系統提出的國際商標註冊也需實體審查,並在12個月內作出是否保護的決定。
申請人可以NOIP的申請案提出國際註冊申請。
應備文件 (一) 申請人證件 個人申請: 身份證影本 公司申請: 公司登記表影本 (二) 申請人中英文名稱及地址 (三) 商標圖樣(必須清晰不能包含任何其他浮水印文字) (四) 商標申請的類別及商品/服務 (採國際尼斯分類) (五) 委任書正本(我方準備)
注意事項
需要的信息: 需要的文件: 注意: 在提交商標申請時,可以接受已執行的授權書的副本,但必須在申請日期起30天內提交原件。 重要提示: 根據越南的商標法規,提供以下可能的參考建議:
申請人的全名、地址和國籍;
商標的描述:含義,聲明的顏色,如果商標包含外國字符,則需要將字符翻譯或音譯成英語;
要由商標覆蓋的商品/服務列表,如果可能,根據國際分類,列出相應商品/服務的類別(如果已知);
如果聲稱優先權:原始外國申請的國家,申請號和申請日期,從中聲稱優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