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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賀田網]白話大陸票據法,用票較現金安全系列(大陸經商必懂)

前言

大陸票據法實際上是商法中間最簡單的一個法,他就像交通法規一樣,其實是個純粹的技術性的規則,主要是為了保證票據這個金融工具能夠正常的流轉,所以票據法相對來說簡單純技術性的一些規範而已,票據一個最主要的功能之一就是作為一個兌付工具存在,也就是說合同法經常會看到甲公司和乙公司簽了一個購銷合同一百萬,但甲公司要支付貨款一百萬怎麼支付,你能不能說拿一袋現金過去,這是不允許的,尤其是企業之間是不允許現金大量的流動,個人之間大陸目前沒有太多限制,但是國外的話對個人現金這塊也有很大的限制比如說你拿了一萬塊錢在國內一萬塊錢兌換澳幣去澳大利亞想存到銀行,他會問你半天你這個錢是哪來的,為什麼手上有這麼多的現金,為什麼不通過銀行轉帳,怕你會洗錢...等等,你拿著工商銀行轉帳單才有可能存的進去,所以說現金的流通是受限制的,企業之間更不允許有大量的現金在。


那麼現在票據法要解決支付的手段之一,票據只能說是支付手段之一也是比較常見的一種手段,這一百萬如果甲公司是通過開一張票據的方式來支付要符合哪些規則,現實中銀行匯票要像人民幣一樣流通,流通的話要在背面簽字,如果紙不夠可以粘單子,整個票據法就是研究這張紙寫了什麼字是有效的,寫了什麼字會導致無效,這個票據又跟民事合同有什麼關係,總而言之,就是研究這張紙的一個法律關係。

我們先看一下票據法的概述

一、票據的特徵:

首先,票據是無因證券,大陸的票據一樣分為三大類匯票、本票和支票,那麼所有的票據總體來說強調的是個無因性,所謂的無因性,舉個例子,基於買賣關係,甲公司向乙公司簽發一張一百萬塊錢的匯票支付貨款,甲為什麼願意出一張一百萬的票呢?是因為有一個基礎關係在,這個基礎關係是甲和乙之間的買賣合同購銷合同,如果沒有這個合同是不可能在商業中間出一張票據的,所以現在基於基礎關係買賣合同甲出了一張一百萬的匯票付款,乙公司又和大天公司之間又有一個合同關係,這個合同是民事合同不是票據,基於這個合同乙將這一張票據又轉讓給了大天公司,大天公司拿到這張一百萬的票據他要去銀行,比如票據上寫的付款人是工商銀行,他要去找銀行付款,大天公司手上只要有這張票據且票據合法有效,符合票據金額大小寫一致,符合簽章這些形式要件就可以請求付款。

我們想一下大天公司去找工商銀行付款的時候要不要附帶著要把買賣合同購銷合同那一大堆合同文本帶過去呢?是不需要的,這就是我們所說的票據無因性;

其中無因性的因字,是指民事關係是指民事合同,我們所講的票據無因不是指取得票據不需要合法原因,不是說大天公司偷來的搶來的票據也能夠得到付款,要求的是你取得票據是要有基礎關係在有民事合同在要有原因,那麼什麼是無因呢?

講的是票據這張紙上頭的記載,他跟你基於為什麼出票的購銷合同是沒有聯繫的,是一個分離原則,也就是就算甲和乙之間的買賣合同是無效的,在民法中間合同無效可撤銷有各種瑕疵,但是大天公司手上拿到的這張匯票這張紙記載大小寫一致金額都有,完全合乎票據法要求,那麼這張票據就能夠得到付款,如果說他這個付款本來的合同是無效,他卻拿到付款這是屬於民法中的不當得利,它跟前面的基礎關係再按照民法去返還不當得利就可以,可是銀行他不管民事合同是不是有效,你要想銀行作為一個純粹的金融機構,你讓他去查每一筆交易有沒有效,第一量大耗時費力他查不過來,第二他也沒有這個能力,所以大天公司拿這張票據對待票據的態度和對待人民幣的態度是一樣的,我拿了一萬塊錢人民幣去銀行存,銀行只負責驗一下是真錢還是假錢,所以我們這的無因性本質上是個分離原則,也就是票據作為一個金融工具的話,銀行只負責審查他表面的形式要件並不去管他背後的那個民事合同,你拿著票據這張支票去銀行請求付款,不用附帶著你的購房合同,買賣合同這些基礎關係,這是我們講的無因性,對無因性最大的誤解很多人會認為是取得票據不需要合法原因,這是個錯誤的觀念,取得票據還是要有合法原因的,要有合同在而不能是偷來騙來搶來的票據,所以無因性的因是指民事合同,票據跟民事合同是一個相分離的分離原則。

第二個特徵票據是要式證券:

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等等,也就是如果寫錯的話或者記載錯誤會導致票據無效,票據非常強調形式要件。

第三特徵票據是文義證券:

文義證券是指票據上的權利義務以票面記載為准,就算跟民事合同不一樣也是以票面記載為准,比如說票面記載的出票日期是1月3號,但實際上是1月2號,那麼這張票據時效流通都是按票面記載起算,按照1月3號算。

第四個特徵票據是設權證券:

所謂的設權是指票據這張紙是設定權利的一張紙,而所謂的設權,簡單的翻譯就是沒有這張紙就沒有權利也就是無票據則無票據權利。

這一點跟我們的股票是不一樣的,回想一下我們前面講公司法,講到的股權證書就是他的出資證明書的性質是證權證書,意思是你先向公司出資,你已經是公司的股東有股東權,公司成立之後給你發一個出資證明書,如果是股份公司給你簽發股票證明你的股東身份股東資格,他是先有股東權在前之後才有股票這張紙出資證明書。

這張紙只是了確認你的權利,而對於票據來說如果你手上只有購銷合同,你有什麼權利呢?民事權利你是沒有票據權利的,必須要求出票人甲公司給你正常出了這張支票填了支票交給你,你手上這張紙才會有票據權利,所以票據是設定權利的一張紙,他的邏輯關係是先有票據再有票據權利,而前面講的股票是先有股東權再有了股票,股票是證權文件而票據是設權文件。

第五個特徵具有流通性。

和人民幣一樣票據是可以流通。

第六個特徵具有獨立性。

票據法上的法律關係

這法律關係分為票據關係就是票據這張紙上頭的關係以及非票據關係是指為什麼出票的民事合同,那個被稱作是基礎關係,所謂的票據這張紙上的關係是我們後面要講的出票背書、保證承兌是記錄在票據上的票面記載上面能夠顯現出來的是基於票據這張紙發生的叫做票據關係。

非票據關係:

一、票據的基礎關係之一:原因關係。

二、票據基礎關係之二:預約關係。

三、票據基礎關係之三:是資金關係。

我們所說到的票據法上頭的基礎關係就是指原因關係、預約關係和資金關係這麼三大類,什麼是基礎關係?

出票人是A公司他和B公司簽個購銷合同,所以A公司作為付款方簽了一張一百萬的匯票給B公司,B公司是收款人B公司把這張票據背書給了C,於是B和C之間又有一個合同,然後B又是付款方,C和D又簽了一個合同,C又把A出的這張票據背書給了D這個關係是ABCD之間流轉中間分一個實線,就是我們講的票據關係在上面,這的票據關係A出一張票,他是創設票據的第一個出票人,所以A和B之間的票據關係叫出票就是簽發票據,現在B把這個票據給了C這個叫做背書,在票面上記載C把票據給了D也叫背書,如果再有保證人的話,在票據上寫了保證字樣就是保證法律關係,所以所謂的票據關係是在這張紙上頭簽字、簽章上面所形成的關係,最典型的出票、背書、保證承兌關係。

大家想像或自己畫一下下面的虛線,虛線就是我們講到的基礎關係:

第一大類基礎關係是指ABCD,也就是A公司憑什麼出一張一百萬這麼大金額的票據給B是因為A和B之間有一個民事合同,這個合同是我們A要出票的原因所在,所以這個購銷合同、借貸合同是我們講到的原因關係就是A為什麼出票給B,B為什麼把這個票據給C,我們只有基礎關係是有民事合同有借貸關係在,所以原因關係是指ABCD它們之間的關係,第二個預約關係是說A和B之間可能簽完購銷合同之後,A說要付一百萬的款,那麼A和B之間可能事先有個協議,到底是匯票還是本票呢?這個票據到底是一次給付,在這個一百萬中到底是如何給呢?或者這個時間到底是什麼時間出呢?現在呢?A和B之間就這個票據本身的出票,他中間可能有個協議,這個協議呢就是預約關係是指票據當事人在接受票據之前就票據的種類、金額、付款地、到底出什麼票?然後時間等等,就這個票據事先有一個預先的約定,這個呢叫做預約關係。

另外A和B,B和C,C和D之間下面資金關係是指出票人A和付款人Y之間的關係,也就是A出了一張一百萬的票,下面付款人為什麼要寫工商銀行他不寫民生銀行,理由可能在出票人A和工商銀行之間事先就有一個協議;

工商銀行是A公司的開戶銀行,他的所有的入帳和出帳全部是要走工商銀行而且A公司在工商銀行憑什麼出上一百萬的票,可能A公司承諾票據到期日之前,會把一百萬的現金打到工商銀行,因為我們知道票據跟人民幣付款最大的區別,人民幣是不需要信用的你直接拿一萬塊錢人民幣,不管我人品好不好;

但是票據是有個信用關係存在,在現實中一般只有10%的保證金就可以出票,比如說A公司現在這筆貨款是一百萬,但是任何企業手上的錢是流動的,有可能A公司現在手頭上沒有一百萬,可是他是工商銀行的優質客戶,以前每一筆信用款項都有執行還款,工商銀行相信你A公司這一筆錢到時候也能還,所以現實中一般只要一般10%左右的保證金,也就是比如說A公司在工商銀行的帳上有十萬塊錢, 但就這筆交易,工行就能給他開一張一百萬的票據,但是事先有個約定,因為我們知道票據後面可能是兩個月到期,那麼我A公司承諾到時候票據兩個月到期兌付之前會把錢給工商銀行,工商銀行也相信你,那麼A和付款人之間的承諾到時候還錢的這個協定叫做資金協定。

想一下剛才講了三個協議

原因關係ABCD之間是一個民事合同還是票據問題?民事合同,因為購銷合同嘛,第二資金協議和付款人之間也是簽民事合同,我承諾到時候還你錢預約關係其實也是個民事合同,我承諾我在出票前先商量是出什麼票、到期日、付款日等等,所以說基礎關係實際上是一個民事關係,那麼根據剛才票據的無因性,我們一再強調票據關係就是我在票面上寫比如出票日是1月3號金額是一百萬;

這個票據上頭的記載跟購銷合同跟你和銀行之間的資金協議和你當時應該是出匯票結果出了一張本票,這個本票有沒有效?有效,是一個完全的分離問題分離原則,這就是我們整個票據法中最重要的一個基礎,基礎性的問題出一張票據是要有前提的,但是民事合同即使是無效等等,這張票據只要是合法出票,這張票據仍然有效;

再比如說A公司和B之間A出了一張一百萬的票據給了B,B又給了C,C又給了D票據在流通,結果到了票據該付款的這一天的話,A公司違約了他沒有把錢給工商銀行付款人,可是現在是D手上拿這張票據去找工商銀行,銀行能不能拒付?是不能夠,因為這張票據是合法有效的一張票據,銀行不能說A公司違反了資金協議就拒付,他的處理是銀行先付付完之後呢去找A公司去追索,如果A公司破產的話就是我們前面破產法中講到的銀行就去申報債權,。

票據的種類:

分為匯票、本票、支票

基本當事人和非基本當事人

基本當事人是說票據一出票就要有的人也就是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

非基本當事人是背書人、保證人也就是任何一張匯票都有出票人A收款人B付款人Y,這是任何一出票就有這三個人,但是是不是票據一定會流通啊?不一定。

票據權利***

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也就是現在的D公司是持票人,他要求銀行給他錢,所以票據權利都是錢金錢債權,上面記載的金額是一百萬你就要給我錢,對於票據權利他的行使是兩類兩次,所謂的票據權利的種類兩類兩次;權能兩個一個叫付款請求權另一個就是追索權,所謂兩次付款請求權是第一次權利,追索權是第二次權利,它是指什麼意思呢?

A是出票人、B是收款人、X是付款人ABX這是個小三角,小三角這三個人叫做基本當事人而這張票據後面CDE都是屬於非基本當事人,假設持票人是E公司的話,他拿到這張票據第一步不是去找A也不是去找BCD,第一步是去找X也就是票據上面正面寫的這個付款人,比如付款人是工商銀行昌平分行,那麼你的財務拿這張票據就去昌平分行要求他把錢給你,所以這個權利他拿著票據之後第一步找付款人被稱作付款請求權,這個權利是首次權利第一次權利,下面第二次權利才是追索權,既然是第二次權利說明了追索權是有前提的追索權。

我們講三個問題

第一、為什麼追?

第二、是如何追?

第三、追索權的限制?

首先追索權的原因,實際上講的是為什麼追,追索權的原因

第一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因為我們知道的票據分為見票即付也分為遠期票據

所以遠期票據出票日是1月1號寫的到期日是3月8號,他跟出票之間有一段時間就是遠期票據,現在到了3月8號持票人拿E公司這張票據找銀行銀行拒付明確到期了被拒付,那他肯定就是從銀行拿不到錢了,所以他從銀行拿不到錢E就有第二次權利開始怎麼樣呢?找你前面的前手,這是第一種情況是到期被拒付,下面第二種情況到期日之前也就是3月8號是到期日,3月1號發生了下面這些情況,第一被拒絕承兌,在大陸承兌被拒絕承兌意味著到期日這一天就被拒絕付款,承兌的意思是要兌現承諾,我只有蓋了承兌章,承兌一般是在到期日前三天,比如3月8號到期,像這種有大金額的票據要求到期日之前三天,要先去給付款人看一下他是否願意蓋承兌章,到了3月8號再承兌,要給他調錢了,有這樣的一些時間在所以被拒絕承兌意味著到期日會被拒付。

第二承兌人付款人死亡、逃匿、宣告破產等等

比如說3月1號工商銀行破產了,這種情況3月8號肯定是拿不到錢了,很難拿到錢,所以追索的原因為什麼追是兩大類?第一大類是明確的被拒付到期日已經到了時間被拒付,第二是有拒付的風險在到期日之前死亡、逃匿、破產或者是拒絕承兌,兩大類一個是現實的被拒付,第二是有被拒付的風險,E被拒付的話他要往前追,往前追是往哪追呢?前手,什麼是前手呢?

在E之前簽字的都叫他前手,轉給他的D包括了CBA他就可以向ABCD追,但是你追的話是要有條件的,為什麼我們一再強調條件,因為從法律上來說E拿到這張票據並不應該找前手對吧,應該是銀行找付款人所以說法律中規定的那是第一次權利,那麼這樣的話你要證明你是如何被拒付的?所以追索中的條件,

第一,持票人追索的時候要提供被拒付、拒絕承兌的有關證明,如果是死亡的話,破產的話要有法院的法律文書或者是死亡證明,總而言之你要證明我被拒付了,我沒辦法從付款人這拿到錢,這是第一要提供相關證明。

第二,持票人被拒付的話承兌人、付款人X必須要出具拒絕證明或者是退票理由書,這是付款人的一個義務,你要拒付的話是要給人家一個退款的證明,如果沒有出具的話,付款人要承擔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

第三、持票人不能出示這些合法證明,持票人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手上沒有證明的話就不能夠往前追,但是承兌人、付款人仍然要對持票人承擔民事責任,下面總體解釋一下現在E公司拿這張票據去找工商銀行,工商銀行如果拒付的話,現實中大陸銀行拒付他會很小心,給你一張單子上面寫上拒付的法律規定把法條列在上面,然後呢再給你寫事實理由,很難會出現又拒付又不給開退票理由書,但是萬一碰上這種銀行拒付不給你開退票理由書那怎麼辦呢?

首先第一E沒辦法往前追了,因為你手上沒有證明,別人不可能知道你被銀行拒付你口說無憑啊,但他不能往前追的話現在又將貨物給了D公司,結果呢

拿著這張紙又是沒有用的一張紙,她只能去找銀行,銀行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這個責任是很重的是合同責任。

下面問題是追索權如何行使?

第一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保證人承擔的是連帶責任,反正就是前頭那一堆除了付款人之外,因為付款人已經拒付了,前頭這一堆是連帶責任而追的時候呢是想怎麼追就怎麼追,E呢他有選擇性他不用先向D再向C,不用,他愛向誰就向誰追,第二具有變更性,對其中的一人數人行使追索的話,可以對其他人又發追索通知,可以變。

第三是代位性被追索人清償債務之後和持票人享有同一權利,比如說E就直接向C追沒任何問題C給了錢,之後C就取代E成為了新的持票人,那麼C可以往前追,但他只能向誰追呢?A和B因為追是向自己前手,前面一堆人是連帶責任,連帶責任的話就不存在先後順序、抗辯這些先訴抗辯的問題。

追索權的限制是指回頭背書69條,持票人是出票人對前手沒有追索權,持票人是背書人的對後手沒有追索權。

例如:ABCDE,E是持票人,現實生活中很有可能E又跟A公司簽了購銷合同,現在E又是付款方,A公司給了E一批貨物,可是E恰恰是用當時A出的這張票據又把這張票據又給了A,這個票據最開始是誰簽的呢?A簽的,最開始源頭是A和B中間有一個購銷合同,一百萬B給了A一批貨物,貨物是給A了,那麼A拿到這批貨物實質上給的是一張票據之後呢,A已經拿到這一堆貨物用一張紙一直在市場中流通。

那現在E和A之間又變成了E跟A簽了購銷合同,A給了E一批貨物,一百萬的貨物,E現在付款又是用當時那張紙給A,所以說相當於A是把這個票給收回來了,所以這種情況下前面的BCD他們的付款責任全免。

下面第二持票人是背書人,比如說現在E拿了這張票據跟C簽了一個購銷合同,所以說C給了E一批貨物,E把當時A的這個一百萬票據給了C,大家想一下C是持票人如果被銀行拒付往前追的話他不能向誰追?不能向D和E追;

因為你想一下如果C向D追的話D給完錢D有代位性對吧,D又取代了C,D成為持票人,那麼D拿到票據又可以往前追又可以向C追,所以這就是循環追,循環追是跟商法中間的效率性是相違背的,所以在這呢C拿到票據只能向A和B追,這就是我們說到的持票人是背書人對後手D和E沒有追索權。

票據的取得必須符合下面原則:

三種情況稅收、繼承、贈與可以無償取得票據不受對價的限制,比如說小林簽一張十萬塊錢的支票給他的女朋友做生日禮物,這種情況下他女朋友還要不要給他點貨物啊,這一些就不需要了,除了稅收、繼承、贈與,那麼他的女朋友可以無償取得,但是他的女朋友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於其前手,這個點我們後面再講什麼叫做不得優於其前手。

第一個原則:對價原則。

第二持票人取得票據的手段必須合法主觀上應當善意。

什麼是手段合法就我們前面講到的稅收、繼承、贈與、背書這都是合法手段,那麼欺詐、偷盜、脅迫等等,這是不能享有票據權利偷來的騙來的搶來的都沒有票據權利,第二重大過失取得的話不享有票據權利,就主觀上應當善意,所以一個持票人要想取得票據權利,是要滿足三個條件,第一對價原則,第二手段合法,第三主觀善意這三個條件,這也充分說明無因性。

票據權利的瑕疵:

首先第一大類瑕疵是簽章,所謂的簽章是在票據上簽字加蓋章,這是指簽章的問題,簽章有三個瑕疵,第一是偽造簽章所謂的偽造簽章是指假借他人的名義在票據上為一定的行為,我們這的假借他人的名義,比如說張三現在模仿了李四的筆跡在票據上寫的是李四的名字,張三他自己並沒有在票據上顯名,他模仿的是李四的筆跡,然後在票據上寫的是李四的名字,在這本來撿來的票據沒有票據權利,他如果寫上張三中間背書就斷了,所以說它是模仿李四的筆跡

然後在票據上寫的是他人的名字,我們看一下偽造簽章的處理:

第一有偽造簽章的不影響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而其他的簽章人仍然按照文義來承擔責任,張三模仿李四的筆跡然後把這張票據現在是以李四的名義又跟A公司簽了一個購銷合同,把這張票據給了A公司,我們說第一這張票據有沒有效

?有效,因為一個簽章無效不會影響到票據全部無效。

第二是張三模仿李四的簽章這個簽章是無效的,那麼對於這個偽造簽章者張三來說他不用承擔票據責任,因為這個責任是票據責任,這張票據上沒有張三的名字,他是模仿李四寫的是李四的名字,所以張三不需要承擔票據責任,但第一張三要承擔不當得利的民事責任,第二這是觸犯刑法的行為偽造簽章還有號碼變造票據,金額數額較大的話全部都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所以只是說他不需承擔票據責任,因為你在票據上是看不出他的名字,票據更加強調的是顯名

,所以在這偽造簽章一句話偽造者和被偽造者都不承擔票據責任,偽造者是張三,他沒有顯名不承擔票據責任但他要承擔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被偽造者是李四,李四根本不知情所以說李四被偽造者也不承擔票據責任及民刑事責任。

下面第二大類是無民限民的簽章:

張三只有六歲他在票據上寫上張三,那麼他的簽章肯定是無效的,因為它是無民限民,但是不影響其他簽章的效力,就這個問題他的處理是由張三的監護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也就是他的簽章無效,但這個責任由監護人承擔,承擔的是民事責任;

第三是無權代理和越權代理人簽章,沒有代理權以代理人的名義,注意他在這個地方的無權代理是以代理人的名義在票據上簽章,比如說A公司是票據的持票人,轉讓的時候A公司的會計張三直接把這張票據轉出去,

但是他跟民法中的無權代理不一樣,民法中的無權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票據中這個概念一定注意差別,票據中的無權代理是以代理人也就是張三會計張三他的名義簽章,他的處理是誰簽章誰擔責,在這張三他是顯名的由簽章人承擔票據責任,代理人是無權代理中以代理人的名義,簽章人就是代理人,誰簽字誰擔責。

第二個票據的變造和更改的問題:

概念上票據變造是指沒有變更權限的人對票面上的記載事項加以變更,什麼叫做沒有變更?沒有變更權限的狀況?實際上票據因為是設權所以出票人A出完票之後,其他的人都不能夠對票據上加以變更,其他的人都是無權變更人,那麼對於票據變造來說,他的處理14條第三款在變造之前簽章的對原事項負責變造之後簽章的對之後的事項負責,不能區分的話是對原記載事項負責視同在變造之前簽章。

直接舉一個例子,甲出票人他出了一張十萬塊錢的票據給乙,那麼乙在背書之後給了丙結果丙將票據的金額由十萬變更為二十萬,票據變造也是入刑的,也是要受刑罰處罰的,現實中間票據變造的金額肯定是越變越大了,現在的丙是有問題的是要承擔刑事責任,但是我們只看票據中的問題,丙又把票據給了丁

就是按二十萬在流通,丁又把票據給了戊又按二十萬在流通,現在戊作為持票人,如果向前追的話,甲按多少承擔責任?十萬,乙按照十萬,丙和丁按照二十萬來承擔責任,假設在這我們分不清乙的背書,因為我們知道背書是指在票據背面粘一個紙粘個單子,有的時候亂七八糟根本就分不清,如果乙的背書不能辨別是變之前還是變之後的,我們讓你是對小金額負責,因為視同在變造之前,這是變造,所以票據中的金額有變造,票據也不是無效只不過是誰承擔多少責任的問題。

第三個問題票據更改:

票據金額主要就是看錢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的票據無效,你剛才那個不是金額也給改了嗎,改完之後票據有效呀,只不過誰承擔多少責任,那為什麼到了這了又說金額更改的話票據作廢了又無效了呢?實質上只是要區分什麼叫更改什麼叫變造,更改在理論上是有權人變更,誰有權呢?誰設這個權利,誰才能有權變更,所以更改這個法條是在出票環節,是指出票人如果出了一張票據,結果發現自己寫錯了,寫錯的話你有票可以重新出票,不能直接把金額改了,在會計法上面改金額的話會直接導致票據無效,所以更改是出票環節中的一個問題,出票人修改而編造,剛才例子是背書人在流通過程中間,甲出完票沒有任何問題,在流通過程中出現了各種各樣的問題,但不會直接導致票據無效,所以票據中其實是分出票行為和流通行為的,出票中稍微有點問題都會導致票據直接作廢,因為票據強調設定權利,設定權利中有問題的話會作廢,而在流通過程中出了問題的話會有補救措施,就是各自承擔什麼責任的問題,這是我們講到的整個票據權利的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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